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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劳务派遣”的本质是合法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、管理的分离。
劳务派遣在三方关系中,派遣公司与员工建立名义劳动关系、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在派遣公司建立社保账户、缴纳社保。根据《《劳动合同法》》,劳务派遣公司在这种三方关系中被称为“用人单位”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,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。
另一方面,派遣公司将工人派遣到指定的公司,这些接收被派遣员工的单位被称为“用人单位”。虽然与劳动者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,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但他实际上负责管理、和指导劳动者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(以下简称用工单位)订立劳务派遣协议。
这里要具体提一下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的区别。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,劳动者是为合法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,不同之处在于“管理权”。劳务派遣中,派遣公司提供工人后,不再指挥工人,也不会干预生产过程。在生产经营中,用人单位拥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完整管理、指挥权。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费用是准确到人的:每个劳动者的工资为、社保和人头费(管理费)。外包的管理权在外包公司手里。将某项业务外包给外包公司后,企业将不再干预具体的业务运营,外包公司会自行判断、并进行运营。企业支付外包公司的总成本,但外包公司派多少工人,能承受多少人工成本的压力,都不重要。